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菀萑
- 訴訟代理人
- 江文華
- 被告
- 禾垚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士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7349元(計為:訴之聲明第一項為977213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