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梁鉅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梁鉅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購金車有限公司(A.M.Z亞馬勁線上購物)間 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0,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