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葉子異國小廚坊陳亦佑
- 被告
- 林忠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士補字第2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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