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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陳亦佑
被告
林忠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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