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葉子異國小廚坊陳亦佑、林忠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葉子異國小廚坊陳亦佑 被 告 林忠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