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巨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宏道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被告
- 款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全安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臺北市○○區○○○路00號4樓範圍之面積約為該樓層之二分之一,返還11樓範圍之面積約為該樓層之四分之一,而上開4樓、11樓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壹佰元【0000000×(1/2+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