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張明儀
- 當事人巨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巨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宏道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款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安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臺北市○○區○○○路00號4樓範圍之面積約 為該樓層之二分之一,返還11樓範圍之面積約為該樓層之四分之一,而上開4樓、11樓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壹佰元【0000000×(1/2+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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