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50號
- 原告
-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士補字第5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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