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53號
- 原告
- 玩真映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婉貞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諺律師
- 被告
- 方成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