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塊企業有限公司、謝旻憲、玉山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王嘉薇、范揚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82號 原 告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旻憲 被 告 玉山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薇 被 告 范揚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