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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旻憲
被告
玉山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薇
被告
范揚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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