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 原告
- 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朝圳
- 訴訟代理人
- 翁妮萱
- 被告
-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