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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被告
LOTT CALEB DAMPIER

上列原告與被告LOTT CALEB DAMPIER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7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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