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421號
- 原告
- 王勝仕
- 被告
- 李洪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67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