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3號
- 被告
- 森之鼎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之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162,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