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消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懿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81,6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