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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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