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鄭金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112元(計算式:47,677+29,435=77,112),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