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 反訴原告
- 康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廣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漢濱(即盤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漢濱(即盤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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