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張明儀
- 當事人姚采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鼎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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