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03號
- 原告
- 展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育群
- 被告
-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麥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383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