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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6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藍美育
原告
楊國棟
原告
楊貴棻
原告
楊珺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鸚
被告
蔡國勝
被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毛英富律師複代理人陳韻鸚」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朱俊雄律師複代理人毛英富律師、陳韻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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