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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2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曹錦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曹憲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足資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址之最新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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