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20號
- 原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凱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曹錦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曹憲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足資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址之最新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