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許晏庭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告
洪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鳳
被告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立物流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被告陳建仲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有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附卷可考。綜上,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移由被告公司所在地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