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保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上訴人就其中350萬元之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