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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京修有限公司
原告
易真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簡鼎晉
原告
張簡聖修
原告
許富喬
原告
許齡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告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訴訟代理人
黃震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2,8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頁),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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