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葛名翔
- 當事人簡嬿珊、李錦頻、盧奕龍、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嬿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錦頻 盧奕龍 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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