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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游哲竣
被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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