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歐家佑

  • 當事人
    游哲竣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05號原 告 游哲竣 被 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經屆期提示,遭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即民國112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1 FD0000000 500,000元 112.04.20 112.04.2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