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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王雅瑾

  • 原告
    廣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3號 原 告 廣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合約書第24條,約定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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