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廖翊婷、張世昌

  • 原告
    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原 告 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婷 被 告 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網站製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若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