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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婷
被告
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網站製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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