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 原告
- 智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翊婷
- 被告
- 易碩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網站製作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