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宜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明勳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