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歐家佑
- 原告呂茲舜
- 被告劉沛騰、蘇睿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08號原 告 呂茲舜 被 告 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蘇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其中新臺幣1,0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先位聲明被告蘇睿廷、陳顯勳即鴻吉興業社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利息,備位聲明 被告蘇睿廷給付200,000元及利息。」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 ,原告迭經變更,並撤回對陳顯勳(即鴻吉興業社)之訴、追加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下同)為被告,最後聲明:「被告蘇睿廷、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連帶給付200,000元,及 自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被告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變更前後之訴,均係主張投 注運動彩券之同一基礎事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晚間8時許,向被告劉 沛騰經營台灣運彩彩券行店員即被告蘇睿廷,就111年12月7日世界盃足球賽16強葡萄牙與瑞士賽事(下稱葡瑞賽事)場中投注,並將投注金200,000元交付被告蘇睿廷。惟被告蘇 睿廷未按約定內容投注,而將上開投注金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劉沛騰為被告蘇睿廷之受僱人,應與被告蘇睿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未依約定內容投注,原告上開投注金欠缺給付目的,是被告亦應返還不當得利。爰擇一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連帶給付200,000元,及自 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被告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11年12月6日晚間9時許,至被告劉沛騰 經營台灣運彩彩券行,交付200,000元予被告蘇睿廷,欲賽 前投注111年12月6日晚間11時開始之世界盃足球賽摩洛哥與西班牙賽事(下稱西摩賽事),及111年12月7日凌晨3時開 始之葡瑞賽事。被告已依原告指示投注,均未中獎。原告與被告蘇睿廷嗣後仍有對話紀錄,而原告於對話中未曾提及被告未交付彩券或未投注等訊息,足見被告確有為原告投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劉沛騰為被告蘇睿廷之僱用人;原告於111年12月6日晚間,至被告劉沛騰經營台灣運彩彩券行,交付200,000元予被告蘇睿廷,用於投注世界盃足球賽賽事台灣 運彩等情,有照片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被告未按原告指示內容投注,應連帶給付200,000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 所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交付200,000元指示投注內容為何? 被告有無依原告指示投注?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0,000 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交付200,000元予被告蘇睿廷,欲場中 投注葡瑞賽事,被告則答辯稱原告係欲投注西摩賽事100,000元、葡瑞賽事100,000元,則兩造就有約定投注葡瑞賽事乙情,並無爭執,而可認定。關於兩造有無約定投注西摩賽事乙情,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顯示原告有在彩券行櫃檯前觀看被告蘇睿廷操作投注機,被告蘇睿廷隨後將彩券交付原告,雙方多次來回交付彩券,過程中原告亦多次檢視彩券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署112年度偵字第27517號卷核閱無訛,堪認被告答辯稱兩造約定投注西摩賽事乙情,尚可採信。原告雖否認上情,惟其既未舉證證明其交付200,000元均係投注葡瑞 賽事,復未能合理說明既無賽前投注西摩賽事,則上開交付彩券情形所為何來,自難採信。 (三)次查,兩造既不爭執有約定投注葡瑞賽事,而經本院函詢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114年7月24日運彩字第114200071號函附沛騰興業社111年12月6日19:00至111年12月7日06:30銷售2022年世界盃16強葡萄牙對瑞士賽 事運動彩券銷售資料(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203頁),經本院提示後,被告未能指出其為原告投注紀錄為何,而依該資料內容,該段期間亦無200,000元或100,000元投注金額,自難認被告辯稱有為原告投注乙節屬實。 (四)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其指示投注葡瑞賽事100,000元 乙情,堪以採信,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元,即有理由。原告主張其餘100,000元亦為投注葡瑞賽事,則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4月8日 寄存送達最後收受之被告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79頁),是原告請求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 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元,及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連帶負擔1,05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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