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 上訴人
- 呂茲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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