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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歐家佑

  • 上訴人
    呂茲舜
  • 被上訴人
    劉沛騰蘇睿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呂茲舜 被 上訴人 劉沛騰(即沛騰興業社) 蘇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並於114年10月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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