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邱荣樹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羽翔律師
- 被告
- 時影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200元(計算式為:335000+13200=348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