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清
- 被告
- 阿斯瑪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補字第18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姜麗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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