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65號
- 原告
- 晨昌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喜雯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柏慶律師
- 被告
- 泰紳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睿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