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09號
- 原告
- 陳姸晴
- 被告
- 千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士補字第3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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