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清淞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高庭暉
法定代理人
譚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康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