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明堂即久和魯肉飯排骨酥麵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3,75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萬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