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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78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宋文筍(TONG VAN D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仟元或同額之有價證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代存員工薪資總表、薪資媒體報表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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