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宋文筍(TONG VAN D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仟元或同額之有價證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代存員工薪資總表、薪資媒體報表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