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司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劉梅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劉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