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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常建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新北市永和區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地址詳卷),有相對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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