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常建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新北市永和區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地址詳卷),有相對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