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因事實欄內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未詳細記載時地人事物等事項,而無從特定訴訟標的之債權為何,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