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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楊峻宇

  • 當事人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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