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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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