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 原告
-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 被告
-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