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樂維、陳威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被 告 陳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