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280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瑄
- 訴訟代理人
- 施藝嫻
- 被告
- 張添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8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89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承保訴外人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叡揚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85,245元(包括工資47,516元、塗裝31,350元、零件6,379元),原告如數理賠叡揚公司後取得代位權。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9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3頁行車執照),迄112年8月15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估定為4,025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塗裝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82,891元(計算式:工資47,516元+塗裝31,350元+零件4,025元=82,891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2,891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379×0.369=2,35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379-2,354=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