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7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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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東穎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納德(即元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雖將李佳謙列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此部分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