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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葉皓昀
被告
李春福(即程鼎工程企業社)

李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起訴要件。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故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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