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36號
- 原告
- 葉皓昀
- 被告
- 李春福(即程鼎工程企業社)
李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起訴要件。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故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