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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翁朝圳、吳東穎

  • 原告
    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原 告 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圳 訴訟代理人 翁妮萱 被 告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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