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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 上訴人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上 訴 人即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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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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