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蕭世煌、LOTT CALEB DAMPIER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61號原 告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被 告 LOTT CALEB DAMPIER 上列原告與被告LOTT CALEB DAMPIER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7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