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61號
- 原告
-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世煌
- 被告
- LOTT CALEB DAMPIER
上列原告與被告LOTT CALEB DAMPIER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7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