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采翔、學米股份有限公司、薛名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26號原 告 林采翔 被 告 學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設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若羽